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杭州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200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杭州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九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以及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标准。
一、乡镇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确定1名乡镇领导分管农村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工作分析会,每半年不少于1次,研究和解决重大消防问题,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二)落实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与驻乡镇各部门、各村及乡镇级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三)设施建设。已有总体规划的乡镇必须制定消防专项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建制镇,必须按标准设置消火栓,确有困难的要充分利用河道增设供消防用水的取水口,配备消防器材;缺水地区必须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要结合农村道路建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四)队伍建设。除公安消防站或合同制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乡镇外,经济发达的乡镇都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队伍,配备常规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完善乡镇财政经费保障机制。
(五)隐患排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加强源头控制,组织公安派出所、乡镇安监站、安全联络员对“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家庭作坊、商场市场、民工聚集区、出租房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