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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五)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置部门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党委和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党委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区县党委、政府分别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县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县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市委、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一)各市属新闻单位要发挥优势,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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