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七条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在新学年开始前(9月1日),根据高校上一学年在校本、专科和高职学生人数,由市教委、市财政局确定下一学年资助学生总人数及各高校助学金分配名额,并下达助学金经费预算。
(二)各高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及助学金数额,按照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在正式确定获资助的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学生名单》(见附表2)及《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学生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一式两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获得资助,并且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1]18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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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 ├────┼──────┴────┴────┼─────┼────┴─────┴─────────┤
│本 │学号 │ │入学时间 │ │
│人 │ │ │ │ │
│情 ├────┴────────────────┴─────┴────────────────────┤
│况 │ │
│ │ 大学 学院 系 班 │
│ ├─────────┬──────────────────────────────────────┤
│ │曾获何种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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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 │
│庭 │ │ │ │ │
│经 ├─────────┼───┬─────────┬───┼──────────┼─────────┤
│济 │家庭月总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情 │ │ │ │ │ │ │
│况 │ │ │ │ │ │ │
│ ├─────────┼───┴─────────┴───┼──────────┼─────────┤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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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
│家 │ │ │ │ │
│庭 ├─────────┼───┼─────────┼────────────────────────┤
│成 │ │ │ │ │
│员 │ │ │ │ │
│情 ├─────────┼───┼─────────┼────────────────────────┤
│况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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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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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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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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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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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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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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