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济价成监字[2007]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有关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2号)等四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成本监审是全局性工作,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领导要树立大局观念和系统意识,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按照“各业务科室配合,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的原则,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协调配合、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成本监审的工作机制。同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程序,对工作流程加以规范,以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或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建议会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相关经营成本进行监审,不可将成本监审工作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成本监审的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以及未列入目录但需听证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在定调价时必须以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为依据,提出定调价意见;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定调价格。
四、建立完善成本监审报告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成本调查机构要按照“持续记录、分类建档、资料完整”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及时将成本监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市局备案(同时上报电子版)。
五、建立完善监审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成本调查机构要按省局的要求,将本单位成本监审情况及时汇总并报告市局,报送时间为:6月25日前报送上半年情况,12月25日前报送年度情况。
对成本监审工作,市局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结合年度成本监审工作全面考核,认真总结、及时推广监审工作的先进经验,以促进全市成本监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标准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