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线。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砖瓦窑业逐步实施关闭:
(一)小土窑、小立窑和18门(含18门)以下简易轮窑;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粘土砖企业;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江河湖渠边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
(四)国道、省道、铁路、机场和重要旅游路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砖瓦企业;
(五)没有土源、占用耕地的砖瓦企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向上述粘土砖生产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以外的粘土砖企业,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面积、取土范围内安排生产。
第二十六条 各类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砌体结构的建筑限制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其他结构的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
古建筑修缮工程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设计、施工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不得同意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利用粉煤灰、炉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城市污泥、江河淤泥、脱硫石膏、农作物秸杆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税收政策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弃物生产墙体材料。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承重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及复合保温砌块;
(二)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石膏空心条板、金属面夹芯板和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
(三)烧结非粘土多孔砖和空心砖、蒸压粉煤灰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