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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权的拍卖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竞买人参与拍卖活动除应交纳报名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十四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买受人应当在10日内,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书》,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全部价款。逾期未支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参加拍卖未成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7日内退还;拍卖成交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冲抵成交价款。
  第十五条 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有保留价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无保留价拍卖。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得收入,在扣除拍卖过程中按规定提取所需佣金后,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所得收入,由市财政按拍卖成交价款50%的比例1个月内划拨给业主单位。
  第十六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偿使用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发布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设置人)进行广告发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人具有设置人身份的,应当自行进行广告发布。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位置在空置或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十九条 设置人利用户外广告位置发布广告,应当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许可,申请设置许可需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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