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四)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发布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通风、乘坐和行车安全。
(五)临街商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不得超出门槛占道摆放。
(六)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布幅广告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七)凡在户外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防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城市绿地、行道树的;
(五)利用市区内各类桥梁、涵洞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或载体。
第六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的使用权逐步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有偿使用权的取得以拍卖的形式进行。有偿使用范围由市政府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会同规划、工商、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拍卖活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权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拍卖计划,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拍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但仍需按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一)因政府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
(二)业主单位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单位名称、字号的。
第十一条 在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业主单位需要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符合规划、市容要求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纳入拍卖计划,统一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