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7]5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下列载体宣传产品、联系业务、展示形象等活动: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空间设置的广告牌、招牌、布幅、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实物模型、橱窗等;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等;
(三)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市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登记管理。市建设、公安、交通、园林、房管、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一)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