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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组织、参加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使用兴奋剂。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体育后备人才数据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的管理。
  第十七条 省体育专业运动队从体育后备人才中招收运动员应当遵守公开、择优的原则。
  政府举办的体育运动学校应当根据省体育专业运动队的需要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第十八条 省体育专业运动队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中选调体育后备人才进行集训或者试训,应当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以及被选调的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
  体育后备人才参加省体育专业运动队集训或者试训期间,其所在的中小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举办的体育运动学校的经费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扶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捐赠人可以依法对捐赠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税收优惠。
  受赠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对捐赠的财物应当妥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的训练或者比赛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为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在升高中时实行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对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后备人才,在升大学时予以优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以及有关教练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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