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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于2007年1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25日

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在身体和心理上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由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选拔进行业余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是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运动学校、具有体育传统项目的中小学校、体育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
  第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体育训练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安排、整合资源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拟定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独立举办、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等多种方式举办体育运动学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体育运动学校。
  举办体育运动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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