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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投资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申请文件,并逐级申请有权机关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当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市有关要求进行,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项目竣工审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审计规定依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实行分级验收。

  投资总规模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投资总规模在2000-3000万元之间的中央投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投资总规模在300-2000万元之间的林业建设项目,由市林业局或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投资总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市林业局或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对其直接管理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市有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要出具批复文件,并逐级抄送项目批准机关备案;对不符合验收条件不能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市林业局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在市林业局公众网上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公布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九条 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稽查等机关和职能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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