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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05)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5年8月24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13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县、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二、第四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负有管理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第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划定城市建设的各类绿地范围和保护控制线。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适度建设草坪,做到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五、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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