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月19日 鲁价格发[2007]11号)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列价格为GMP药品价格,已列剂型规格,自规定之日起执行,各生产企业需重新到省局备案;未列剂型规格及非GMP药品,以市为单位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审定后重新公布价格。
二、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调整后,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时降低药品价格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现行备案价格低于本文定价水平的药品暂执行备案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