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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1.2 协助有关部门及单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1.3 监督发生药品或医疗器械突发事件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及时跟踪,通报整改结果。

  5.2 总结报告

  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及措施,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上级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1.1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保障监督、监测体系有效运转,负责药械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1.2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向社会公布报告电话,方便公众及时上报发生的事件。

  6.1.3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方式,保证及时互通事件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监督、监测体系有关单位应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通畅。

  6.2 应急人员、设备保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组成由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专家等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保证药械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事件处置与技术鉴定。

  6.3 医疗、物资、经费保障

  6.3.1 医疗保障

  各级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卫生管理部门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68号)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6.3.2 物资储备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所需要的物资、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机制,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6.3.3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以保证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4 宣传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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