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协助有关部门及单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1.3 监督发生药品或医疗器械突发事件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及时跟踪,通报整改结果。
5.2 总结报告
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及措施,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上级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1.1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保障监督、监测体系有效运转,负责药械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1.2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向社会公布报告电话,方便公众及时上报发生的事件。
6.1.3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方式,保证及时互通事件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监督、监测体系有关单位应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通畅。
6.2 应急人员、设备保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组成由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专家等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保证药械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事件处置与技术鉴定。
6.3 医疗、物资、经费保障
6.3.1 医疗保障
各级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卫生管理部门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68号)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6.3.2 物资储备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所需要的物资、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机制,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6.3.3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以保证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4 宣传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