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市药械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修订市药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和修订药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认上报的药械突发事件的性质、发生环节和级别。
2.1.4 应急领导小组各工作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件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处理涉及事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查处。
(2)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环节,迅速提出救治措施,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专家咨询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现场检测组。由检测单位组成,配合事件调查处理组处理药械突发事件。
(5)综合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督查、督办药械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对外宣传。
2.2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药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药械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药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报告责任制度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含戒毒机构)等单位,发现药械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或直接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向上一级部门和单位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市政府;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涉及特殊药品滥用的,还应会同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厅报告。
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