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鞍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类分级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报告责任制度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预案启动
4.3 分级响应
4.4 新闻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应急人员、设备保障
6.3 医疗、物资、经费保障
6.4 宣传与培训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2 报送资料要求
7.3 预案更新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以下简称药械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药械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食药监安发〔2006〕82号),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