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工亡职工生前属于现役军人或生前所在单位已经破产的,由遗孀所在单位按照遗孀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计发采暖费补贴。若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且居住暖气房的,其采暖费由供暖专项调节资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遗孀无劳动能力的,补贴其限额标准内一处住房采暖费的85%。
2.遗孀有劳动能力的,补贴其限额标准内一处住房采暖费的42.5%。
九、退休职工遗孀无工作单位、无劳动能力、无子女且由鞍山市社会保险局发给生活救济费的,其住房采暖费补贴按照《关于印发鞍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31号)中“低保对象”的补贴办法执行。
十、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破产企业离休干部遗孀的采暖费原则上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对确实无力支付采暖费补贴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后,由市、区本级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十一、工勤人员的工龄按实际连续工龄计算,退休工人的工龄计算到退休之日。实际连续工龄满25年的,从次月起采暖费补贴系数按1计算;实际连续工龄未满25年的,采暖费补贴系数按0.71计算。
十二、具有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按照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十三、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年龄已经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以自由职业者可以办理退休的年龄为准)的,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龄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须由鞍山市劳动行政部门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统一鉴定。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须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
职工配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以及经过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从次月起为职工增加采暖费补贴系数0.71。鉴定结论的有效期限为3年。
十四、干部、职工的职务(职称)及待遇发生变化,或职工的住房情况、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上述有关条款重新计算采暖费补贴。
十五、实际住房面积已超出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较高的一方应享受住房限额标准的,超标部分的住房面积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采暖费由个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