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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2007)


  (1)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

  (2)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异或丧偶的;

  (3)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

  (4)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离休干部,另一方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的;

  (5)未婚且有住房的。

  6.离休干部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系数为已故离休干部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离休干部遗孀有工作单位且属非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双方单位共同给予补贴(具体补贴系数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严格以房证作为确定职工有无住房的依据。房证持有人为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即视为夫妻双方有住房。

  居住部队分配住房且未发房产证的职工,可凭部队证明,按有住房计发采暖费补贴。

  三、居住暖气住房的职工,各单位依据房证、职工夫妻双方职务(职称)以及缴纳采暖费收据,确定供暖方式、采暖费补贴基数和补贴系数,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额。

  四、居住无暖气房的职工,各单位依据房证、职工夫妻双方职务(职称),按余热水供暖的补贴基数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对于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中所列5种情况之一的,增加补贴系数0.71。

  五、无住房(无房证)的职工,按余热水供暖的补贴基数乘以职工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六、职工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级别不同的,其中较高的一方(职务或职称级别相同的,其中任一方)按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另一方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大于1的,按系数1计算采暖费补贴,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小于1的,按实际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七、失业并轨人员当年的采暖费补贴由原企业承担,同经济补偿金一并一次性发给个人。从第二年起个人支付采暖费。

  八、烈士、工亡职工遗孀(未再婚)的采暖费由烈士、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和遗孀所在单位共同给予补贴。烈士、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补贴的额度按烈士、工亡职工生前职务(职称)比照在职职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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