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和《
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我市城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具体补贴标准及工作要求如下:
一、依据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限额标准内住房面积采暖费,个人承担15%,其余85%按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计算给予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3年1月份起按月发放。
(一)补贴基数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热电联产供暖以及采用电、燃气供暖70元/月,余热水供暖52元/月。
(二)补贴系数
1.干部的补贴系数:科级以下干部1;科级1.12;处级1.47;局级1.82;市地级2.28。
2.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系数:中级以下职称比照科级以下干部;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正高级职称比照市地级。
3.工勤人员的补贴系数:高级技师比照处级;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以下干部;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0.71。
4.离休干部的补贴系数: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116;“九三”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232;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348。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系数为其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