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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运输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对外省进入我省的违规车辆以教育为主。一般性的违规,批评教育,不予罚款。

  三、“绿色通道”标准

  (一)路况良好。交通部门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及时修复路面病害,达到路容整齐、绿化美化、通行有序、高效文明。

  (二)标志明显。在收费站指定车道,标识“绿色通道”标志。

  (三)公布举报电话。在收费站树立举报电话板,在电话板上公布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牧业局举报电话号码,便于运输业户监督举报。

  (四)交通安全。遇有恶劣天气或气温发生突变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勤民警应在收费站点发布预警、预救信号,及时疏导交通。

  (五)规范执法行为。执勤交通民警执勤时,要严格执行《交通警察公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既不能随意截车罚款,也不能以“绿色通道”为名私放“人情车”。交通、林业、牧业等部门执法人员,必须在省政府批准的检测站内开展执法工作,不得随意上路拦截车辆。

  (六)无“车匪路霸”。坚决打击“绿色通道”上出现的“车匪路霸”,维护“绿色通道”良好的交通秩序。

  (七)依法装载。运输业户要严格依法装载运输。按货运法规规定,合理合法装载运输,自觉接受监督和交通指挥。

  (八)据实验货。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凭装载货物或货单享受优惠政策。有明显违法装载,拒绝查验,不走指定通行车道等行为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九)及时传递信息。对超限超载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要将有关信息及时转递给有关部门。属于本省(市、县、区)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转递时限不得超过20日;属于外省(市、县、区)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转递时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所在地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参加一周的货运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学习班,并予以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营运。

  四、违反“绿色通道”政策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对“绿色通道”有关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对一般性违反“绿色通道”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绿色通道”政策,造成较坏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部门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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