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运输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7〕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牧业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吉林省运输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吉林省运输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政府纠风办、
省牧业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
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是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顺畅、便捷、低成本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是保持良好的交通环境,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和丰富人民群众生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交通、公安、纠风、农业、商务、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等部门要从快速发展吉林经济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建立“绿色通道”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绿色通道”建设好,实施好。根据交通部等部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绿色通道”范围
在全省所有公路上打造运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特别是向畜牧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运送鲜活产品的车辆提供快捷优质服务。鲜活农产品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二、“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一)在全省所有公路上,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和向省内大型粮食深加工企业运输省内农民自产粮食的车辆,不得随意截车,确实明显超限超载的,在检查站称重后,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政策。但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登记,违法登记超过3次仍然超载运输的,由交警部门扣其驾驶证,待货物运送到达目的地后再进行处罚。农民用自行安装的护栏车向畜牧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运牛,只要安全有保障,不得拦截罚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降低或免收通行费用。
(二)免收通行费用。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上,农民运送自产、自销、自用鲜活农产品及种子、粮食、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自有车辆,可凭身份证、自有车辆行车证、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证或购买生产资料的收据免收公路(桥隧)通行费用;农民进行田间耕作的拖拉机和跨区作业的收割机可分别凭拖拉机所携带的耕地农具和农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跨区作业证免收公路(桥隧)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