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财政预算、土地收益、公积金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并形成退出机制。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七)棚户区内10千伏及以下属供电企业产权的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拆除;棚户区改造后新建小区的供电电源涉及10千伏干线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筹集资金,并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棚户区改造的供电配套工程(从上级电源出线到小区住宅楼的进户点或公用建筑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设计,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用不计取人工费。
(八)2006年已进行棚户区改造的试点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自主决定采用市(州)或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
五、方法步骤
(一)编制改造方案和各项规划、计划。
省协调小组下达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后,各县(市)据此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制定建设计划、用地计划,上报各市(州)棚改办审定,省棚改办备案。
(二)依法组织拆迁。
各县(市)要认真执行拆迁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拆迁中的作用,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工作。对棚户区中的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评估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保证拆迁安置政策到位、实行阳光拆迁、和谐拆迁。对极少数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行政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坚决实施强制拆迁;对个别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三)加强建设监管。
各县(市)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报建、审批实行“一站式”现场办公,限时办结。对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禁止以任何名义单建或插建。各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依据改造项目计划和建设计划,对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实行招投标。要选用二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或队伍参与项目建设。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和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严格审查,改造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