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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三)工作目标。

  从2007年起,利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600万平方米的县(市)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使居住在城市棚户区中的20万户家庭、70万人口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其中2007年改造400万平方米,2008年改造200万平方米。

  二、建设标准

  (一)新建住宅小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要求;住房面积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回迁住宅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以及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回迁住宅应当满足回迁居民入住使用功能要求。

  (二)改善旧居住区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现状房屋建筑整齐、质量较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全的平房区,重点进行环境和条件的改善,拆除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热、照明、环卫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后的住宅区,地方特色突出,院墙整齐美观,群众生活方便舒适。

  三、资金筹措

  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启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助、政策扶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廉租房建设。

  四、优惠政策

  (一)在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列入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建设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项目拆迁后腾空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当地政府,用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水、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费。地方不得设立向棚户区征收的各项收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三)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合理补偿,低保户给予适当照顾。可采取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货币补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补偿安置。实行回迁和现房安置的,对私有产权住宅房屋原面积部分原则上拆一还一。被拆迁面积达不到最小户型面积标准的,可以合理扩大建筑面积,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特殊困难居民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要求货币补偿的,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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