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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吉政发〔200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向县(市)延伸,从2007年起利用两年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吉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不断把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到广大人民群众。

  (二)原则。

  县(市)城市棚户区是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房屋质量较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连片区域。在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在全省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县(市)政府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主体,市(州)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对县(市)棚户区改造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各相关部门对县(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2.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注重改善的原则。改善是指旧区整治,通过完善基础设施,改变居住环境;改造是指通过拆迁安置,改变城市面貌,提高居住水平。

  3.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原则上由政府组织拆迁安置,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4.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土地征用、规划建设和回迁安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解决信访问题。

  5.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应当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和重点文物的保护,充分体现地方民俗和建筑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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