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知;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第三十二条 厅机关内部文件的办理,如内部使用的通知、公告、信息等,一律在厅局域网上发布。其中,通知、公告由主办处室在网上发布;政务信息由主办处室拟稿,办公室审定后发布。重要信息需经厅领导签发后发布。
第三十三条 政务大厅内设置电子屏幕、触摸屏、办事明白卡、办事指南等,供申请人查询。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电子政务系统界面、任务、授权使用规定。
(一)电子政务系统界面设置的文件、内部通知、信息等,属必读文件,厅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未读必读文件影响工作的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二)厅机关工作人员上班必须首先打开电脑,对工作任务进行确认,根据电脑指示的任务安排工作。处室负责人要及时指定任务的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时处理公文的,应当委托有关人员处理。未按时限办理或办文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网上办文事项的督办;政务大厅负责厅局域网内所有办文事项的督办,每月将办文情况进行通报;厅办公室负责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厅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工作人员电子政务、季度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建立行政审批事项跟踪回访制度。
厅监察室和办公室负责接受并处理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对行政审批办理无正当理由超时的,由厅监察室和办公室督查告知;对督查告知后仍不予及时办理的,责成其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在办文工作中认真负责,严格按法规政策办事,及时发现、避免工作中的差错、漏洞,挽回损失和影响的给予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