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管理开发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水务工作;”
删去第八条第四项中的“占道、排污”和“居住区绿化建设费”。
八、删去第九条中的“近期总体规划和沿凉水河的代征绿化用地范围内的”。
删去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二项修改为:“(二)监测开发区内的环境质量;”
第三项修改为:“(三)审批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加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五项修改为:“(五)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及污染事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中的“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组织实施开发区内促进就业和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项修改为:“(二)管理开发区内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核定工时,实施职业技能开发,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条第三项:“(三)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开展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各项社会保障工作。”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助开发区内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专利费用减、免等事务。”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开发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开发区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开发区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承担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信息化工作,统筹规划开发区信息基础设施,组织落实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