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经开发区管委会依据《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亦庄新城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六)参加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三、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办理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手续,经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项修改为:“(二)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三项修改为:“(三)受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代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核准。但涉及全市能源总量平衡的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的项目,日产2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排水项目,跨开发区规划范围的项目以及本市规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除外;”
第二项修改为:“(二)受理不使用政府投资,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决定;”
第三项修改为:“(三)协助企业做好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权限内项目的申报工作。”
五、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受理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章程、合同和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审查的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三项修改为:“(三)受理开发区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按规定报市商务部门认定。”
六、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开发区内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