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管理。”作为第二条第一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按照《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亦庄新城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总体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三)承办开发区建设用地的规划申报,涉及征收开发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的,根据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计划确定集中征地范围,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受理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