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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落实《纲要》约束性指标、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要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县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完成。

  1.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以内,全市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5‰以内。(市人口计生委牵头)

  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0%。(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经委牵头)

  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1万吨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96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6万吨以内,城市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100%。(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

  耕地保有量保持61.60万公顷。(市国土局牵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市劳动保障局牵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0%。(市劳动保障局牵头)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5%。(市劳动保障局牵头)

  小学毕业升学率99%。(市教育局牵头)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70%。(市建委牵头)

  县城污水处理率50%。(市建委牵头)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市市政局牵头)

  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0%。(市市政局牵头)

  法定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0.38%以内。(市卫生局牵头)

  抓好其他重要指标的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

  各县区、开发区要确保完成全市下达的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耕地保有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县城污水处理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控制。(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全市和各县区、开发区耕地保有量情况。(市国土局、市统计局牵头)

  每年定期公布全市和各县区、开发区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委牵头)

  每年定期公布全市和各县区、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情况。(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牵头)

  每年定期公布全市、市本级和各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覆盖率情况。(市劳动保障局牵头)

  4.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覆盖率等指标纳入对各地区和部门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市人事局配合有关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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