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信保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市)县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6.5 培训演练
市、区(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形成一支业务熟练、训练有素、能够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粮食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市级粮食应急演练需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市、区(市)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在应急加工、供应、运输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7.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及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4 奖励和处罚
7.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个人,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予以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