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市级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应急情况下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本级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
  6.1.2 市、区(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储备规模,落实必要的粮食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6.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 制定粮源定向调运计划
  市粮食局根据全市粮源情况,制定定向调运计划,并编制粮源定向调运图表(包括调出地库存量、调出量、调入地等)。
  6.2.2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网络
  市粮食局根据应急供应需求量,安排和落实符合卫生质量要求、有一定规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和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应急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并编制应急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加工能力)。
  6.2.3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市粮食局根据本区域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情况,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网点(包括粮店、超市等),并编制应急供应粮食网点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供应能力)。
  6.2.4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分布和需求量,落实应急粮食运输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运输企业),并编制运输企业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运输能力)和运输流向图表。
  上述图表,要在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毕后按规定报送,当年内如有变动,由市、区(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
  6.2.5 各级粮食部门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上级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