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在国家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持有的由各级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
(四)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和收益。
1.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煤炭资源探矿权价款由勘查许可证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上缴省财政,按照规定比例解缴入库;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原则上由采矿许可证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上缴同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解缴入库。
2.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分配。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统一按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成。地方分成的80%,省级分成40%,市、县分成40%(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与县分成比例由各市自定。
3.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使用。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省留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煤炭资源勘查外,也可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三、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全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至2007年底结束。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清理(2007年1月-3月)。对全省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全省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现状;制定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方案。
(二)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和采矿权价款评估(2007年4月-9月)。省统一组织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和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按照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方案,选择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对煤炭企业开展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并选择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三)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处置(2007年10月-12月)。根据国函〔2006〕102号文件精神,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依法处置试点煤炭企业采矿权价款(缴纳或以折股形式上缴),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全面完成改革试点工作。
四、加大对煤炭资源管理和支持的力度
(一)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6〕4号文件切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65号)精神,尽快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其来源主要包括:省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以及其他省财政性资金等。有条件的市也要建立地质勘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