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较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显著的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银奖;
(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有一定原创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优秀奖。
第十一条 (专利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评选条件)
专利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及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三)专利权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及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户口的个人(包括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
(四)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奖励委员会下设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都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20人左右,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及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分别设副主任2人,由专家学者担任;分别设委员20人左右,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职责)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杰出贡献奖的评选及评审。
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