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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十一)旅游区、旅游项目要严格按照生态保护需要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旅游开发建设规模和旅游活动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合理环境容量,旅游区内人工景点与服务设施的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用材、质感及色彩以及景区内宣传牌、标志牌的设置应同自然资源和景观特色、当地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尽可能采用节能、轻型、生态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建设威胁本地物种资源、降低景观相容性或破坏景观的项目。景区内宾馆饭店、机动观光车和观光游船等交通工具应使用清洁能源,实行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处理,禁止出售利用各种野生动植物制作的纪念品。

  (十二)在旅游区、重点旅游线路及其邻近范围内,禁止毁林毁草、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开山取石、挖土采沙、倾倒弃土弃渣、围湖造田、改变自然水系(或岸线)等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已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地段,要进行以自然恢复为主的封育。旅游区内交通道路建设应尽量不造成植被景观的破坏,必须破坏的应采取切实措施恢复补救,挖方边坡、填方边坡必须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进行有效保护。对景点和游步道较多的旅游区域,区内重点旅游景点和重点旅游线路应因地制宜实施轮休制度。景区绿化要以当地适生物种为主,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跟踪监测,防止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对旅游区内生态环境脆弱、敏感的区域要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十三)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旅游开发建设,要编制生态旅游规划,就旅游活动对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方案和措施。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合理划定功能分区,确定合理的环境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区域和线路。确需建设的服务设施,涉及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应报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涉及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应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建设。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一些重要和敏感的生态区域,如发生严重退化的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和濒危物种分布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禁止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缙云山、歌乐山、铜锣山、南山等绿色屏障和城市湿地,关键区域要划定为重要生态功能区。景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影视拍摄、大型游乐活动的监管,严格防止影视拍摄及大型游乐活动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十四)大力加强旅游区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防治工作。各旅游区要因地制宜地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分类、清理、处置设施,增强污染物处理和达标排放的能力;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回收利用的物质,不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和景观产生污染和其他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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