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对经过审核认定,并验收合格的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按照重新核定的非营利科研事业单位编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达到与其承担国家、省科研任务和公益服务相适应的水平。
(四十六)加强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和转制科研机构,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面向产业建设一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开展面向产业的关键技术、瓶颈技术研究,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
(四十七)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推进“二次创业”,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软环境建设,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支持建成区面积超过已批准规划面积三分之二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扩大发展空间。所在城市应根据高新区的发展需要相应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高新区产业发展的土地供给,对高新区的土地供给实行计划指标单列,允许高新区有一定规模的土地储备。在高新区园区土地开发过程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依法依规缴纳外,尽可能给予最大的优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重点用于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含省属企业)税收统一由高新区税务部门征管,其税收属于省及以下地方所得部分在一定期限内全额留给高新区用于建设和发展。高新区集中园区(其中长沙市高新区集中园区仅指岳麓山高科技园)范围内形成的全部税收统一由高新区税务部门征管,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和一定比例的配套建设项目的建设报建费用按最低费用收取,并全额返还高新区管委会用于高新区建设。
在国家高新区内建立保税区及海关代办点。
(四十八)推进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扩大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向全社会的开放,建立和完善湖南省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的机制和制度。建立公共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条例。建立符合科技基础条件工作特点的评价体系,把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作为考核平台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
十、加强统筹协调
(四十九)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完善统计方法,提高研究与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科技预算的执行监督,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目标的实现。建立创新资源配置的信息交流制度,防止重复立项和资源分散、浪费。
(五十)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审查实施情况,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