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结合重大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要重视和做好相关的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重点实验室评审、科研基地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在国家和省各类优秀专家推荐选拔中向创新人才倾斜,形成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
(三十五)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吸引和培育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工程技术人才,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军工等特别岗位的创新人才培养和使用。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六)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技术创新服务予以政策支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工程,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远程教育等资源,提高广大农民采用实用、先进农业技术的水平和职业技能,培育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
(三十七)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制定和实施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和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湘工作和为湘服务计划,结合重大项目,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三十八)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体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事业单位根据科研需要可以在编制内自主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用。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除涉密岗位外,推行关键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省内外公开招聘制度。对科研机构的新进人员要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鼓励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禁止违反规定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分配。
(三十九)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符合科技人才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的评价体系,明确评价的指标和要素。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把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别是尖子人才作为科技奖励的主要目标。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增强道德规范,促进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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