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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三十)积极支持研究制定技术标准。科技计划要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等制定重要技术标准的指导协调,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建立标准服务平台,支持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再创新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

  (三十一)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

  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自主创新的激励和保护作用。利用专利申请、审查机制,引导和帮助对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具有抢占国际专利竞争战略制高点意义的自主创新成果获取知识产权。

  科技计划和各类创新基金对所支持的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

  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到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形成知识产权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的良性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企业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加强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护。

  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进行技术转让后,成果持有单位可根据发明成果者的贡献大小,从技术转让收入中提取一定奖金奖励给个人。对非职务发明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所得收益归成果所有者。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投产后,其受益单位应连续2-3年从实施该项成果销售收入中按0.5-1%的比例提取资金,进入管理费用,奖励给在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实施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十二)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合理调控进口、有效促进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协调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研究评议体系。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地方和企业联合建立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方面应急和预警在内的国外技术型贸易措施预警机制,密切跟踪我国产品目录出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检验检疫要求的变化和重点出口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型贸易措施进行实时监控和发布预警。

  七、人才队伍

  (三十三)加快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实施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在农业、新材料产业、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与现代服务业、生物与医药产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产业等领域,培养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和支撑作用的战略科学家(含两院院士后备人才)、优势学科带头人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改进和完善学术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认可机制,使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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