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
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国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十四)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
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科技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限制盲目、重复引进。经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省内企业投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省内企业尽可能多地参与分包和实现本地制造。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二十六)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优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二十七)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在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二十八)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装备技术政策。针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由省发改委、省经委牵头,并由使用部门和制造部门共同参与制定我省装备技术政策,积极推进重大装备的自主制造。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重大装备和技术,应符合装备技术政策。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二十九)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科技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