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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十二)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自然科学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及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金融支持

  (十三)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及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在批准的贷款规模内,向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发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对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国家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鼓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十四)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商业银行对于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十五)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新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加快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撑。凡享受优惠的企业,均应披露有关征信资料,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创新绩效、创新投入状况,强化企业创新意识。

  (十六)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完善创业风险投资外汇管理制度,规范法人制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明确对非法人制外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

  (十七)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建立湖南省技术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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