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激励
(六)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加大产学研结合项目的税收支持力度,对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在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八)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国家促进中部崛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优惠,除国家明令不能免缴的外,一律予以免缴。
认真落实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对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落实国家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经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十)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扶持科研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乡、村的农技推广服务站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