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进保险产品、服务标准化建设。通过道德约束、经济和法律制裁,提高失信成本,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和宣传作用。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十、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推进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地方性立法工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快开展农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
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关系全省平安建设的农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将保险营销员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扩大到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研究制定减免保险营销员营业税政策。按照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支持和推动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出台辽宁省保险业发展优惠政策,对在辽宁设立的保险法人机构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公众投资辽宁保险业。
普及保险基础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印制保险知识读本或宣传手册,开展保险知识通俗化宣传。新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避免不实报道的随意炒作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营造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舆论环境。新闻媒体要扩大保险正面宣传,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要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积极研究和掌握保险工作特点和规律,切实树立保险产业观,提高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促进和谐辽宁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省政府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保险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部署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等有关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保险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将保险业改革发展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支持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对保险业重复监管和不当行政干预,切实保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努力构建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工作格局,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辽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辽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