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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促进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辽宁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的客观要求。我省每年因自然灾害和交通、生产等各类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由于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企业和家庭参加保险的比例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既不利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又增加了政府财政和事务负担。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对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的客观要求。我省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障需求不断增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等保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省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间接融资比例过高,影响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金融风险的分散和化解。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将更为突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对健全金融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客观要求。随着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对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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