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险业务;
(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动、注销;
(十)产品标准备案、商品条码注册、质量认证;
(十一)其他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
第三章 商品条码
第八条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用来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记,并在国际流通领域中通用。
第九条 鼓励企业采用商品条码和相关的自动化管理系统。企业用于贸易结算的自动化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后使用。
第十条 省或者经授权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报国家有关机构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2年。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受理申请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 企业被兼并或者依法终止,其商品条码终止使用,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
(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
(三)使用已经被注销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十三条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是指以特定图形和说明性文字为特征,给人的行为以指示的视觉符号。
第十四条 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和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需要公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十五条 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单位,对破损、变形、污染、褪色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五章 识别卡
第十六条 识别卡是指用于标识持卡者特定信息的卡片式信息载体,包括条码卡、磁卡、集成电路卡(IC卡)、光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