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中安排建设一定比例政策性住房的实施意见

  五、政策性住房移交和租售方式
  政策性住房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住宅区分期开发建设的,政策性住房须在首期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商无偿移交给市国土房产局。政策性住房产权初始登记由开发商负责申请办理,权利人登记为市国土房产局。开发商须按规定交纳政策性住房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市国土房产局按照我市政策性住房有关规定安排出售或出租。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地价的市、区政府分成比例,划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房源给地块所在行政区房管部门进行分配。经济适用房售价由市国土房产局、工商(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制订,并由市国土房产局统一办理出售手续,售房款按照比例分别纳入市、区两级政府住房基金。销售费用计入房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国土房产局、工商(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方式由市、区房管部门根据住房需求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六、政策性住房建设的组织管理
  政策性住房的建设方式、建筑面积总量、户型和装修标准、房源选择、移交方式、产权初始登记等问题应在土地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在市国土房产局与开发商所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国土房产部门,切实做好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中政策性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附件:1.土地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增加的条款(适用于经济适用房)
  2.土地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增加的条款(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3.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表

  附件1
土地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增加的条款
(适用于经济适用房)

  一、本宗地内开发的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95%以上;其中,套型建筑面积65-75平方米(户型须为二室二厅、三室一厅或三室二厅)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15%(含)以上。
  二、本宗地竞得人(乙方)须在项目建成后,将其住宅建筑总面积中的15%(计 平方米)的住房无偿提供给政府作经济适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该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须为65-75平方米(超过75平方米按75平方米计),户型须为二室二厅、三室一厅或三室二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