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利用射频电缆、光缆、多频道全向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的总称。”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应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的单位,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超越本单位所辖范围。当城市联网时必须并网。”
四、删除第八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按无线电视台标准配备的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有十五人以上的专职采访、编辑、摄像、录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专业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录像、编辑、播放设备;
(五)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和必要的仪器;
(六)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七)有固定的播放场所。
具备其中第(一)、(三)、(五)、(七)项条件者,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单位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传输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