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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于2006年6月底前,将清理工作责任人联系方式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清理工作领导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理工作领导组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06年6月底之前报送省、市人民政府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06年7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清理工作领导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2006年8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清理工作领导组。

  五、 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清理工作领导组,其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清理工作;
  (二)对全市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向全社会宣传清理工作的意义;
  (四)汇总上报清理结果。

  组 长:任建宏
  副组长:樊 烨  焦新文 王振华  成少平
  成员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

  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 具体负责全市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 培训清理工作骨干人员;
  (三) 起草、汇总、收集有关文件资料;
  (四) 对全市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办公室主任:樊烨 (兼)
  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2198471   电子信箱:jcfzb@163.com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6999060
  晋城市中小企业局:
  联系电话:6996222

  附件:
  1、清理情况表
  2、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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