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晋政法字〔2006〕4号)文件要求,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 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情形,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 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清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清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市人民政府清理工作领导组根据各地清理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成立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清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当设立并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公民可以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清理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