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8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3日)修改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20日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
(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内从事旅游、疗养、科学研究、宗教文化、生产经营、开发建设、行政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公园以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为准,其保护范围:东至固西河,西至团结水库,南至永丰农场四大队,北至格拉球山农场十队。面积为1060平方千米,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第三条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地质公园的管理机构,隶属于黑河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公园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本条例的实施,业务上接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建设、水利、林业、环保、旅游、农业、畜牧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地质公园应当以保护地质遗迹为重点,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