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建立和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依法赔偿制的情况,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本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和办公室。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和办公室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执法检查通过普查和抽查结合进行,同时,对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回访制度和执法督查员制度、执法评议制度、执法人员回避制度;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宣传制度,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以方便宣传和执法。
对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辖区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及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15日内将纠正情况书面报告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的法制机构。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究有关违法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中具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职责的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