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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活动;
  (四)辞退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形式。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工作不深入、反映情况不真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造成或者导致违法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并经调查核实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对行政违法执法责任人查处不力的;本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该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年内违法执法超过2次或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部门一年内累积有3次以上违法执法行为,应当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对该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并责令重新进行全员或者部分人员培训学习。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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